律师文集
郝玉才律师
全国
从业10年 主办律师
209
好评人数
1215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说理道法(三十八)寄养的宠物犬死亡,谁应当为此负责?
更新时间:2018-04-11

关键词:洛阳合同纠纷律师 侵权

案情简介:

主人出国无法照顾宠物犬,便委托他人饲养,并附上寄养小贴士说明照顾该类犬种的注意事项。之后,主人被告知爱犬死亡,为此,犬主与保管人对簿公堂。近日,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保管合同案件,判决保管人应支付犬主赔偿金并返还寄养费共计9500元。

洛阳合同纠纷律师|郝玉才律师说理道法

洛阳合同纠纷律师|郝玉才律师认为,小红、阿明间存在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现因被保管物灭失,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可对合同予以解除。涉证据证明阿明存在保管不善,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金额,依宠物寄养协议中的约定,如宠物犬发生意外死亡,按品种合理价位进行赔偿,此之合理价位,法院认为可以参考宠物主人的购买价格进行估算,故购买价格8500元可作为估算损失的参考金额。对于宠物主人所支付的寄养费用,阿明应予以返还,但考虑到阿明已在寄养期间对宠物犬付出一定饲养成本,对此可酌情从应退还的款项中扣除。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