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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事故律师说理道法(三十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如何认定超载行为?
更新时间:2018-04-11

关键词:洛阳交通事故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超载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3日,被告刘某驾驶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以下简称涉案货车,自重20000kg,核定载质量30500kg,实载质量30886kg)在南昌西外环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某处时,与前方案外人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李某某)死亡、三人(李某、何某、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涉案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整车制动性能较弱,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刘某负主要责任;案外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的速度行使,且人员超载,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案外人李某负次要责任;原告何某不负责任。涉案货车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因协商无果,原告何某向法院起诉(死者亲属另案起诉)。

洛阳交通事故律师|郝玉才律师说理道法

洛阳交通事故律师|郝律师认为,超载行为认定应以机动车装载质量是否超过行驶证允许的装载质量为标准,被告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超载,被告人保公司的绝对免赔观点也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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