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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秀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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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需格外注意
更新时间:2018-04-11

房价居高不下,一套房子动辄上百万,很多人在购买房屋时都会选择按揭贷款方式,而且贷款年限也会比较长,这种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在贷款未还清时发生买卖的情况相当普遍,因为具有特殊性,对买卖双方都存在一定风险,需要格外注意。

向银行按揭贷款时房子会抵押给银行,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能解押,更不能办理过户,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就要详细约定买卖的双方权利义务、履行顺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如果卖方有能力自行清偿贷款,是最快捷安全的方式,卖方先去办理还贷、解押手续,然后按照普通房屋的买卖程序办理即可。对买方来讲是不存在特殊风险的。对于卖方来讲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是清偿完代款后,买方因某种原因毁约不买了,由于卖方提前清偿贷款可能会打乱了自己对于资金的安排,损失了优惠的利率,也可能为还贷向亲友借了周转的资金,这个时候买方毁约,无疑会给卖方带来损失,因此,在卖方自行清偿贷款的情况下,就要注意合同中对于定金数额、违约责任等条款的设计。

如果卖方不能自行偿还贷款,为达成交易,买方就要先支付相应的首付款,用于卖方提前还款,办理解押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担心的就是支付首付款后,卖方能否尽快还款、解押、办理过户手续。在实务中也确实出现过卖方收取首付款后,怠于还款,甚至还款后私自将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的情况。为尽量避免这种风险,在买卖合同中对支付首付款、还贷、交房、过户等时间节点以及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同时买方最好与卖方共同去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并敦促贷款银行尽快解押,办理过户。当然也可以约定卖方收到首付款的同时即向买方交付房屋。那么这种情况对卖方来讲有没有风险呢?当然也有,那就是在没有收到全部房款时房子已经办理过户,甚至已经交给买方使用,买方能否如约支付剩余房款?为保护卖方的权益,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违约责任外,还可以要求买方提供其他可靠的担保、或者将剩余房款交给第三方监管,如果买方对于剩余房款也采用贷款方式,可以在贷款时约定银行将贷款直接发放到卖方的账户,这样卖方的权利才有一定保障。

总之,存在贷款的房屋买卖比普通房屋买卖有更多风险,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要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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