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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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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退还业主装修押金或不提供物业服务(含提供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业主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
更新时间:2018-04-09

1、 装修押金的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于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业主有权不予缴纳。从法律层面讲,物业费和装修押金是两回事。

2.物业公司不提供物业服务或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不能免除业主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首先,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在享受相应服务的同时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存属《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对自己的管理缺陷进行补救,如造成直接损失应在过错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但物业公司并不存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严重违约或完全不作为的情形,业主不能提前终止合同,也不能免除业主应尽的义务。

  其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到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面对物业公司不提供物业服务或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业主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也可以联合其他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就此情况进行反映并解决或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需解聘、更换物业服务公司,但不能拒绝交纳物业费用。

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重大瑕疵。在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同的情况下,物业使用人可以拒绝履行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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