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其待遇(表格)
一、关于医疗期限
序号 |
参加工作年限 |
本单位服务年限 |
医疗期 |
累计计算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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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年以下 |
5年以下 |
3月 |
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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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年以下 |
6月 |
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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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月 |
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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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年-10年 |
9月 |
1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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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年-15年 |
12月 |
1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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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5年-20年 |
18月 |
2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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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年以上 |
24月 |
3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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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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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 遇 |
国家标准 |
地方标准(深圳) |
备 注 |
医疗期内 |
工 资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本人标准工资60%,且≥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支付了工资的,不再支付疾病救济费 |
医疗费 |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用人单位未办理医疗保险的,则保险待遇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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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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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否治疗终结都不得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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