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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其待遇
朱皖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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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414人
安徽-滁州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其待遇(表格)

一、关于医疗期限

序号

参加工作年限

本单位服务年限

医疗期

累计计算期限

1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

6

2

5年以下

6

9

3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

9

4

5年-10

9

15

5

10年-15

12

18

6

15年-20

18

24

7

20年以上

24

30

注:1、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

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深圳)

医疗期内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本人标准工资60%,且≥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了工资的,不再支付疾病救济费

医疗费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办理医疗保险的,则保险待遇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不得解除合同

不论是否治疗终结都不得解除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 经济补偿金 双倍工资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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