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失业人员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界定
朱丽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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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从业18年

在失业登记中,有些人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概念的认识比较模糊,为了让失业人员了解政策,《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浙劳社就〔2003〕243号)中关于适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明确了以下具体情形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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