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沐浴场所沐浴时,将贵重物品放于更衣箱内被盗,造成经济损失,继而将浴场经营方与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浴场已尽到经营者应当尽到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故一审判决原告李先生要求被告经营方上海某酒店赔偿经济损失5.7万余元及要求被告管理方上海某沐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洛阳律师|郝玉才律师说法道理:
郝律师认为,被告上海某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向原告李先生提供的更衣箱并未存在质量瑕疵,且在提供的更衣箱内张贴温馨告示,提醒消费者将贵重财物另行存放于贵重物品保管箱内,酒店的上述行为已经尽到经营者应当尽到的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李先生存放在酒店提供的更衣箱内财物遭窃,并非酒店提供的更衣箱存在质量瑕疵所致,而系不法分子实施的违法行为所致,原告李先生以其财物被窃系酒店未尽到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之理由,实属苛刻,因此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