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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道法(十三) 离婚时,唯一住房该谁所有
更新时间:2018-03-27

案情简介: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双方都请求法院把两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判给自己,男方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愿意补偿对方16万元,女方则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愿意补偿对方19万元。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准予任某和邱女士离婚;婚生女涵涵(化名)随女方共同生活,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共同房产归邱女士所有,邱女士支付任某房屋差价款19万元。

洛阳律师|郝玉才律师说法道理:

对涉案共同房产的分割,应按婚姻法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考虑到涵涵随邱女士共同生活。并且双方均主张该房屋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邱女士竞价出价明显高于任某,故涉案房屋以归并邱女士所有为宜,邱女士支付任某房屋补偿款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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