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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道法(十一) 离婚诉讼期间抢走儿子藏匿,却因此丧失抚养权
更新时间:2018-03-27

案情简介:

在离婚诉讼期间,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女方楚某担心争取抚养权会对自己不利,遂将儿子抢走后藏匿。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楚某协议离婚,两人的婚生子小赵随原告共同生活。

洛阳律师|郝玉才律师说法道理:

法律赋予了父母在离婚时争取抚养子女的权利,但前提要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通过合法的手段实现。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时,应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另外,人民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予以抑止,倡导建立互助、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本案中,被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强行将孩子抢走后藏匿,至今已达两年之久,人为阻断了原告父子之间的血肉亲情,这种过激的行为,容易导致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父亲的关爱,造成人格缺陷,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被告始终拒绝告知孩子的下落,为了躲避原告及其家人的寻找,始终让孩子处于不稳定的环境之中,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故而法院会考虑判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

同时,郝律师认为父母离婚后,基于亲缘关系的完整家庭解体,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子女情感缺失的精神伤害,故父母不应将双方的矛盾公开化,为满足自己的人格利益而损害子女的情感利益,从而造成对子女的二次伤害。孩子不是任何一方的私有财富,无论抚养权的归属是谁,父母永远是父母,应当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方式尽到应尽的责任。希望其他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妥善处理好因抚养孩子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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