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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道法(九)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真的能分隔阴阳吗?
更新时间:2018-03-27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8日,被告王某、王某香与第三人贾某福、王某花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约定二被告将位于某市某路8弄2号的房产转让给两名第三人,转让价格为370万元。2015年4月2日,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少纳税,二被告与两名第三人另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作为过户时房产部门备案的合同,载明的转让价格为150万元。当日,两名第三人以2315808元为计税金额缴纳了房产过户的有关税费,并办理了房屋及土地的过户手续。在该案中,被告及第三人均一致认可并经法院认定的房产实际成交价格为370万元。

【政府出击】

为了减少国家税收损失,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依法纳税某市人民法院结合有关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税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税务部门对部分当事人利用上述手段偷漏税的行为予以处理。

某市地方税务局收到该司法建议书后,及时对涉案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王某、王某香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追缴2015年4月转让某路8弄2号、某路18号两宗房产少缴的营业税200483.7元、城建税10024.19元、个人所得税40096.74元。

洛阳合同纠纷律师|郝玉才律师说法道理:

房产交易过程中,有些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常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约定的交易价格较低,另一份系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较高,以此达到少缴有关税款的非法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签订这种“阴阳”房屋买卖合同,往往在因发生纠纷,一旦纠纷无法私下协商解决,只能起诉到法院。一旦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查明过程中,‘阴阳’合同将同时暴露在司法审查之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刚刚结束,税务部门就找上门,费尽心思偷漏的税,一分也不能少的补缴,还得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洛阳合同纠纷律师,郝律师提醒各位,遵法守法,以免偷鸡不着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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