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房屋质量问题,应找开发商还是物业
华莹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业主在购买房屋之后,至少产生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业主和房产开发商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另一个法律关系是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形成委托服务合同关系。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德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由建设单位(开发商)选聘的,而当开发商将房屋交付后,进行维修的也是前期物业服务公司,这样就给业主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是一回事。一旦房屋质量有问题就以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进行抗辩。其实,业主在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两个合同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截然不同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商是房屋质量问题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新建商品住宅自签约交付使用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其保修期限为:
  1、住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和外墙防渗漏,保修5年;
  3、门、窗安装密闭,不出现翘裂,保修2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不脱落,保修2年;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2年。
由此可见,地基等基础工程、主体结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终身的保修责任。除此之外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在保修期限内对建筑物的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的主体是开发商,而不是物业公司。

那么,当找不到施工单位或者开发商的时候,或者过了保修期,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怎么维护我们的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条例》56条规定,在找不到施工单位或开发商的情况下,作为物业公司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因此,物业公司虽然对建筑物的质量没有保修义务,但在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当承担维修义务。
比如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履行维修、养护责任,因此给业主造成了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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