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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选择权——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
更新时间:2018-03-22

生活似乎总是有解决不完的问题,摆脱不了的烦恼。愿2018年,不乱于心,不困于拆,不畏将来,不悔过往。

德凯律师为读者提供以下观点

可以自由选择。被征收拆迁人享有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如果征收部门的征收拆迁行为侵犯了该选择权,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删除了已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例外规定。因此,现在,被征收人享有更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同时,《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中说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司法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补偿十大案例中的案例,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认定淮阴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侵害了被拆人何某的补偿选择权,因此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德凯律师团赵律师提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典型的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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