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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 有效 VS 无效
彭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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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悔婚女”引发的思考——

恋爱期间赠与 有效 VS 无效

“悔婚女”事件的一切还是源自于开播以来争议不断的“非诚勿扰”,此节目以电视相亲、闪电配对为主要目的,之所以争议不断,只因其中美女多多,但哗众取众之人却不在少数,“拜金女”、“宝马女”等层出不穷,好不容易在我国“和谐之风”的吹拂下风平浪静了一阵,近日的“悔婚女”事件又将大家的眼球吸引了过来。

“悔婚女”名曰孙雅莉, 2010 8 7 日在“非诚勿扰”节目中首次亮相,自称“北京妞”,职业“私营业主”(笔者关注各地方台多个相亲栏目,惊喜的发现美女多为私营业主,不禁感叹,没有单位里那些大姨大妈们的关照却是不大好找对象啊)。在节目中,孙雅莉多次提及自己的消费观:“有条件就花,该花多少花多少,年轻时不花何时花?”可见标准“月光族”一名。孙美女前后共参加了 20 多期节目,在相跑了百名男嘉宾后,终于与香港一男嘉宾“一见倾心”,牵手成功,这位“幸运男士”便是拥有“海绵宝宝”之称的王宇航,但他却远没有“海绵宝宝”那般天天撞大运的命,在节目牵手过后,两人便再无交集,与今天“悔婚女”事件的男主角失之交臂。生活就是这样,惊喜与惊吓总在不经意间到来,在孙美女离开节目前一个月,鄂皆豪曾作为男嘉宾登台。当晚,长相清秀的他“看上去很不可靠”,不讨人喜欢,女嘉宾们纷纷灭灯,但不知他与孙美女后来是怎么走到了一起,从而登上了这个“悔婚女”事件的舞台。

今年 5 月,鄂皆豪向北京朝阳区法院起诉称,去年 9 月,他通过“非诚勿扰”节目与孙雅莉相识,当时鄂皆豪是调酒师,孙雅莉是演员。去年 10 月,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以结婚为目的,鄂皆豪给孙雅莉购买了一台夏普液晶电视机和一辆宝马 318 轿车(登记在孙名下)。因为孙雅莉在后来的交往中发现,鄂皆豪的家境远没有说的那么好,便不同意结婚。于是,鄂皆豪要求孙雅莉返还宝马购车款 29.69 万元。孙雅莉却宣称,自己是遭人“陷害”,悔婚及宝马车均系捏造,并指责鄂皆豪恶意诽谤:“不是男女朋友,也没有谈婚论嫁。”此事一出,孙雅莉迅速成为“非诚勿扰”话题女嘉宾之一,因她在接受了鄂皆豪赠送的宝马车后遭到起诉,原因是“毫无结婚意愿,但收取了彩礼”,被众网友戏称“悔婚女”。虽孙雅莉多次表示是对方主动赠送好车,但受理该案件的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则判决:宝马车具有彩礼性质,因车已登记在孙雅莉名下且已使用,判决孙雅莉返还 28 万元,相当于购车款的 94% 。目前,孙雅莉的代理人不认可一审判决,表示将与孙雅莉商量后决定是否上诉。上诉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但一审判决的结果乍一看来确确公平,可细细想来,该“悔婚女”事件中赠与的有效与无效背后牵扯到的又岂是这表面上的公平,让我们一起讨论一下,怎么让赠与有效时有效,无效时无效,这就先得从理论方面分析赠与成立的条件,再结合实际具体思考。

一、法律上、理论上“赠与”是这样的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实际生活中的赠与合同即有书面,也不乏口头赠与和其他形式。我国《合同法》将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意,该合同即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其成立考察的是赠与人在决定签订赠与合同(无论口头还是书面)那一时刻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是赠与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那在合同成立后,则不允许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的权利,就是说既然决定送人了,就不能再随意要回来了,如果说了送却不给,还可以问他要。但赠与合同同时又是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是纯获得利益者,赠与人并不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代价(即使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我们也不能认为是合同的对价),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一概的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思虑不周而为的赠与意思表示,也需要负担履行合同的义务,这对赠与人要求未免过于苛刻,而有失公允,故我国法律很人性化的给予了赠与人反悔的权利,这种反悔又分为两种,一是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法律上明确规定:动产以交付为转移,车、船等贵重物品虽所有权随交付转移,但只有成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能对抗第三人,不动产则是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能拥有所有权。法律在此明智的赋予了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的毁约权,使赠与人不至于因情绪冲动,思虑不周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的物品无偿给予他人。第二种撤销权是法定撤销权,规定的是在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以后还怎么反悔,这个反悔不是轻易可以行使的,要满足以下法定条件才行:

首先,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就是说我送给你财产,你反过来还要伤害我或者我的亲人,这肯定是不行的啊,我就不送给你了,法律是支持我的;

其次,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这条说的是我送你财产,但是你要抚养我,可你拿了财产却对我置之不理,我是要收回财产的,法律同样支持我;

最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有些赠与是无条件的,除了捐赠希望工程等公益事业外,那些无条件赠与估计都是圣母般的人才能做的事,现实中大多数赠与都是附条件的,我的财产为什么会白白送给你呢,当然会附加上一些想让你完成的事情或承诺,当你不愿或不能完成我们约定的条件时,我自是要你返还我送你的财产。

说了这么多,感觉不懂的人也大概能懂个一二三四了,那下面就先分析下“悔婚女”事件。

二、“悔婚女”事件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带来了什么

“悔婚女”事件中鄂皆豪送给孙雅莉夏普液晶电视和宝马车的行为可以确定是法律中的赠与,鄂皆豪在赠与后又要求撤销宝马车的行为可以么(大家都只注重宝马车,液晶电视被遗忘了,虽然它只有几千上万块钱 …… 夏普默默哭泣中)?在庭审中,鄂皆豪称:孙雅莉拿到宝马车后,在去年圣诞节过后突然拒绝结婚,并拒绝返还赠与的车辆,宝马车虽登记在孙雅莉名下,实际上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既然拒绝结婚,理应返还。如事实是鄂皆豪所说的那样,该宝马车的赠与就是附条件赠与,条件就是结婚,法律规定附条件赠与,如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的。可事实究竟如何呢?听听孙雅莉如何说,第一次开庭时,孙雅莉否认宝马车是鄂皆豪所买,后来开庭孙美女的代理人又改口承认宝马车确为鄂皆豪购买,并承认鄂皆豪见过孙雅莉的父母,但否认双方有婚约,两人的分手是因为鄂皆豪在与孙雅莉恋爱的同时还与其他人交往,才导致两人感情破裂。但鄂皆豪却说两人真正的分手原因是因为孙雅莉发现:鄂皆豪的家境并没有他自己说的那么好。分手原因到底是什么,恐怕除了双方当事人之外没人会知道,我们只看到了结果,那就是分手,没有结婚。如果鄂皆豪能够举出证据证明赠与宝马车是附了结婚条件的,返还就是理所当然了。可孙雅莉大声疾呼:“说我悔婚,证据呢?”没有证据证明附条件赠与,法院就这么判撤销了,行吗?

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非诚勿扰”节目系为男女双方寻求合适的结婚对象而举办的电视栏目,节目的参加者一般都抱着成就姻缘的心态,结合本案案情,可确定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后表露出缔结婚姻的意愿,鄂皆豪出资给孙雅莉购车具有“彩礼”性质,故作出返还 28 万元的判决。看此判决得知该宝马车认定为“彩礼”的性质,但到底应不应当归类于“彩礼”呢?看最高人民法院对“彩礼”的司法解释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 2 3 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悔婚女”事件法院明显是依据该解释的第一项作出的,但“彩礼”究竟是什么,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真的是个口袋什么都能装吗?如果是这样,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前苏联伟大的共产主义革命者列宁曾经说过:“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作为坚决奉行伟大共产主义革命精神的我国来说,在理论中、法律上是不存在“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的,那么在这种均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中送出的各种东西,在婚姻不能成就时,是不是都能归类于“彩礼”而要求返还呢。如此一来,游戏人间的乐了,大把鲜花、钻石、车子、房子赢得芳心,想分手时,还能说“我可是以结婚为目的跟你谈恋爱的啊,送你的那些东西可是彩礼啊,现在结不成婚你要还给我啊”。这种情况损害的只单纯是受赠方的利益么,不,损害最大的是整个民法的帝王原则——“诚信”,造成了赠与合同中“诚信”的缺失。上面的理论中详细的说到,赠与合同本就是一种诺成性合同,是“诚信原则”在合同中最明显的体现,恋爱中的赠与如果都认定为“彩礼”,那么就会可能保护了一方较小的利益损失,而重创了国人原本就乏善可陈的“诚信”,这种后果是整个国家所不能承受之重,孰轻孰重,我们又该如何去衡量。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且一般都具有固定形式。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彩礼的返还涉及多种情况,本文不赘述。回到本案,宝马车是否属于“彩礼”,就要看送宝马车的行为是否当地风俗习惯,又是否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笔者妄自揣测一下,我们国家以宝马车作为彩礼的风俗习惯怕还没有广泛养成,该案中的宝马车不应归类于“彩礼”。

那法院的判决错误吗?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与否有待商榷,恋爱中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也应分不同案情不同对待,该案只是将宝马车定性为“彩礼”有些不妥。其实很简单,赠与想要撤销,那就必须证明该赠与是附了条件的,本案的男主角只需证明在赠送宝马车时确实表示是附了结婚条件的,结不成婚,那撤销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无法证明附了条件,那就只能按普通赠与处理,既然送了就不能撤销,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总是要为自己无法提供证据的行为负责,不能以“恋爱就是为了结婚,所以送的东西都属于彩礼,都应当返还”这种无力的理由来逃避承担义务。本案鄂皆豪有没有证据证明以结婚为目的笔者没有看案卷,无法了解,判决已下,再说亦是枉然,静待二审审理结果吧。

最后的最后,再啰嗦两句,同志们以后谈恋爱想送东西时注意了,要谨记:首先,东西不要乱送;其次,送了就别反悔了,不管以不以结婚为目的,既然决定送了就大度一些;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老实孩子们如果想以结婚为目的送大件财产(像房子、车子之类),但又怕被骗的,那送的时候一定悄悄带着录音笔录下来,说明是以结婚为附加条件才送的,不结婚的话要还给我的哦。虽然感觉有些伤感情,但真闹到法院时估计感情已经荡然无存,还是多为自己一些吧。

恋爱本是件无比美好的事,恋爱中的双方互赠东西也是想要表达自己的感情。每个人在面对每份恋爱感情时,都想一直走下去,一路走进婚姻的殿堂,笔者殷切期望同志们恋爱时,送要送的开心,收要收的幸福,即使分开了也是一份记忆,若能长久相伴,当青春美丽不在,恋爱中赠与对方的种种物品,都会成为一生中幸福的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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