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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赵延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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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2年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所以,根据上述司法文件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如买卖双方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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