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史冀玮律师
云南-昆明
从业9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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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及工作过程中切勿使用“化名”或“假名”
更新时间:2018-03-14

委托人:李某、张某
案情简介:
两委托人委托本律师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两委托人于2015年6月入职甲公司,入职时用各自常用的“化名”填写了入职申请表,表中显示了相应的工资、业绩提成及出差补贴标准。两委托人担任业务经理一职至2015年10月底,在此期间甲公司一直未与两委托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过任何社会保险。甲公司自2015年8月开始拖欠两委托人的劳动报酬及相关补贴,经两委托人多次催讨均恶意推脱拒不支付。
本案在开庭过程中,最大争议是两委托人使用“化名”入职且整个工程中为了工作便利均使用的是“化名”,导致我方提供的证据无奈均显示的是二人的“化名”。于是,庭审当中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两委托人无法证明入职申请表及提交的微信截图等相关证据中的二人是自己本人。因对方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而因两委托人与证据所显示的名字身份无法对应,仲裁员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向仲裁委提交任何证据。
办案结果:
最终,经仲裁员的当庭调查,并采纳了本代理人有关以身份证为准的相关代理意见,认定了两委托人与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基本支持了两委托人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中,如若两委托人入职时就使用自己的真实名字,其证据本身是较为充分的。因二人的疏忽大意,造成了败诉的巨大风险,使得整个案件的结果无法预测。因此,求职者及劳动者在求职及工作过程中,应当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及名字参与工作,这与未来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后是否能及时组织证据,有效组织并提交证据,是否能切实保护自己的权利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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