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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诉讼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期限
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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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2015年2月4日实施)

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证据规定》与《民诉法解释》中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的规定发生冲突,法律发布机构同为最高人民法院,当同一位阶效力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新颁布的《民诉法解释》关于增加诉讼请求提出期限的规定,即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应当为“法庭辩论终结前”

同时为了法律亦不能忽视被告一方的权利,应当给予充分的准备时间,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据此可以推论,当法院同意当事人一方增加诉讼请求时,也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给予对方当事人适当的答辩期。

三、何为“法庭辩论终结前”?

法院开庭一般分为几个阶段,包括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狭义上的法庭辩论指的是庭审中的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是否完毕不但要判断法官是否宣布法庭辩论结束,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当事人庭审中或庭审后是否有新的证据提出,如果当事人有新证据提出并得到法官同意,那么当事人双方必然要对新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且根据新的证据反映的事实重新进行法庭辩论。因此法庭辩论是否终结是一个可变的状态,在案件评议和宣判尚未作出之前(即便已经作了最后陈述)宜全部理解为法庭辩论终结前,即在此之前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增加诉讼请求。

四、注意事项:

在法律实务中可能出现法官对“法庭辩论终结前”做限缩性解释,即只要法官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不再接受任何一方增加诉讼请求的要求。法官进行限缩性解释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减轻自身工作量,也可能是其他(你懂的)方面影响,所以律师应当对案件进行提前预判,尽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考虑好是否增加诉讼请求。如果确实在庭审中发现有增加诉讼请求的必要,应尽量在法官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不留给法官驳回的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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