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男方不得在女方孕育期、哺乳期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此段时间男方除特殊理由不得离婚,但是女方可以提出离婚,双方也可以协议离婚。
2、离婚诉讼后六个月内原告不得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原告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起诉讼,但是被告可以。
之所以规定六个月的时间,是因为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法院自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是认定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性,给出六个月时间,让双方维护挽回感情,若是六个月后原告再次提出诉讼,法院一般会判决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