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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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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炒股的法律问题分析
更新时间:2008-04-17

帮人炒股的法律问题分析

最近,有当事人咨询,自己办了网站,在上面宣扬自己帮人炒股赚钱。结果汇集了上几千万的钱财,证监会介入调查。问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其他什么责任。

去年以来,随着股指逐步上扬,投资者大幅增加,关于证券市场的各种信息都成为热点话题,互联网更是成为散户投资者获取信息、发表意见、交流看法的重要资讯平台。有的博客发文声称,自己对股价的预测超准,只要加入成为会员,就可以获取具体信息;有的门户网站出现招募广告,声称只要成为会员,就可以获得特别咨询服务,保证收益达到相当水平;有的网站声称代客炒股,收益分成。

对于这种现象,从委托人和受托人来说,他们之间的合同,属于双方自愿的,如果受托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过没有欺诈的性质,又对炒股造成的损失有约定,那么就该按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办理。在当事人双方来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但是炒股涉及到证券业务,证券业务来说,受托人(也就是帮人炒股的人)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的钱财,如果其非法融资怎么办,如果利用控制的帐户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怎么办?

而且,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件,具有隐蔽性、网络化、虚拟化、分散性、客户的不确定性以及资金的快速转移等特征。一些投资者希望从特殊渠道获取独家信息,并自愿为此支付一定费用的不成熟心理,使得不法分子可以以极少的成本,就把互联网这种新型信息传递渠道变成了小道消息、虚假消息的集散地,甚至变成了他们随意敛财的工具。同时,这类证券咨询信息有真有假,有虚有实,即使受骗上当,股民也很难举证,因而很少主动举报,不易为监管部门发现和监控。而且即使发现了,监管部门对于不法分子身份的核实、对于网站上信息的锁定、对于咨询内容违法性的认定、对于非法收入的认定和冻结等,都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一旦投资人上当受骗并遭受损失,可能会面临资金难以追回的重大损失。

所以,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第一百九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这样,擅自进行证券经纪业务,就是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帮人炒股的法律问题分析

最近,有当事人咨询,自己办了网站,在上面宣扬自己帮人炒股赚钱。结果汇集了上几千万的钱财,证监会介入调查。问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其他什么责任。

去年以来,随着股指逐步上扬,投资者大幅增加,关于证券市场的各种信息都成为热点话题,互联网更是成为散户投资者获取信息、发表意见、交流看法的重要资讯平台。有的博客发文声称,自己对股价的预测超准,只要加入成为会员,就可以获取具体信息;有的门户网站出现招募广告,声称只要成为会员,就可以获得特别咨询服务,保证收益达到相当水平;有的网站声称代客炒股,收益分成。

对于这种现象,从委托人和受托人来说,他们之间的合同,属于双方自愿的,如果受托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过没有欺诈的性质,又对炒股造成的损失有约定,那么就该按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办理。在当事人双方来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但是炒股涉及到证券业务,证券业务来说,受托人(也就是帮人炒股的人)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的钱财,如果其非法融资怎么办,如果利用控制的帐户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怎么办?

而且,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件,具有隐蔽性、网络化、虚拟化、分散性、客户的不确定性以及资金的快速转移等特征。一些投资者希望从特殊渠道获取独家信息,并自愿为此支付一定费用的不成熟心理,使得不法分子可以以极少的成本,就把互联网这种新型信息传递渠道变成了小道消息、虚假消息的集散地,甚至变成了他们随意敛财的工具。同时,这类证券咨询信息有真有假,有虚有实,即使受骗上当,股民也很难举证,因而很少主动举报,不易为监管部门发现和监控。而且即使发现了,监管部门对于不法分子身份的核实、对于网站上信息的锁定、对于咨询内容违法性的认定、对于非法收入的认定和冻结等,都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一旦投资人上当受骗并遭受损失,可能会面临资金难以追回的重大损失。

所以,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第一百九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这样,擅自进行证券经纪业务,就是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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