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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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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如何举证和索赔技巧之十三——精神抚慰金
更新时间:2012-02-12

交通事故赔偿如何举证和索赔技巧之十三--精神抚慰金

(一)概念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三)证据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受到创伤的证据;

②侵权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侵权人经济能力的证据;

③侵权人纳税证明;侵权人经济收入证明;

④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局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数据等等。

【交通律师】李建锋律师,资深交通事故赔偿律师,郑州大学法律系毕业;法律硕士研究生,擅长利用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结合解决法律问题。

主要执业领域为交通事故赔偿、保险索赔、刑事辩护、合同法律、公司法律等。现任三门峡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www.jtsgls.org )的特约首席律师,专门负责处理疑难交通事故赔偿等,咨询中心电话:1393810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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