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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华律师
四川
从业11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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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不予答复,承包方能否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更新时间:2018-02-08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方不时会遇到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即使在工程竣工后也难以收回款项,陷入诉累。对此类问题,我从中选取了一种,作为本文讨论的内容,即工程竣工后,在发包方对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迟迟不予答复的情况下,承包方能否请求直接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首先,我列举两个案例来说明,在发包方对收到的竣工结算文件未予答复的情况下,承包方请求直接以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如何才能得到支持:

1. 2014年2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的某建设工程由B公司建设施工,工程价款为2200万元,并在专用条款约定:若A公司收到B公司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30日内不予答复的,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2014年6月2日,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当日B公司向A公司送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报告中工程项目造价为1900万元。A公司收到结算报告后一直未予答复。同年8月2日,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按竣工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由于专用条款中已有特别约定,因此A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不予答复从而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法律后果,并支持了B公司的诉求。

2.2015年4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的某建设工程由乙公司建设施工,工程价款为450万元,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的竣工结算文件后30日内予以答复。2015年12月2日,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当日乙公司向甲公司送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报告中工程项目造价为550万元。甲公司收到结算报告后一直未予答复。次年3月2日,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按竣工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仅约定了答复期限,但并没有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因此对乙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本案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鉴定结果为工程造价400万元。

从上述两案例可知,在发包方对收到的竣工结算文件未予答复的情况下,承包方请求依据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在于在专用条款中双方是否明确有以下特别约定:1.答复的期限。2. 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其次,在没有上述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能否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来主张权利。

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关于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能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规定(详见文末,未含地方性法律法规):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该规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该规定为部门规章。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该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该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虽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均有“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相关意思的条款,但由于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效力高于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若在未明确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来主张权利的,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即使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特别约定了“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也需具备以下条件才能适用该条款:

1.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2.以书面方式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3.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由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签收人签收,并在签收回执单上加盖公章。

4.发包人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

法条索引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该规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为 2004.10.20,实施日期为2004.10.20。相关条文如下:

第十四条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该规定为部门规章,发布日期 为2013.12.11,实施日期为 2014.02.01。相关条文如下: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发布日期为2004.10.25,实施日期为2005.01.01。相关条文如下: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此为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04.25发布并实施。相关内容如下:

你院渝高法[2005]15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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