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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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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事实抚养关系的被抚养人不一定是抚养人的法定继承人
更新时间:2012-02-10

北京的张男与李女登记结婚,他俩都是第一次婚姻,李女育有一子和一女张丽,张男、李女把子女抚养成人,结婚60年后,经证实,张男与"女儿"张丽没有血缘关系。现在的问题是 "女儿"张丽是张男的法定继承人吗?

很多律师认为,张丽和张男存在事实抚养关系,张丽是张男的法定继承人,其实不然。

从法律规定来看,判断法定继承人的法条依据是继承法的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所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张丽不是养女,养子女关系是通过收养行为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收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人首先要有收养的意思表示,其次要有收养的行为,张男从张丽一出生就认为其是自己的亲生女,然后把她抚养成人,张男内心根本没有收养的意思,他抚养张丽的行为是基于误解而进行的,而不是基于收养行为进行的,因此,张丽不是张男的养女;那张丽是张男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女吗?张男和张丽之间有抚养关系,但,张丽不是张男的继女,所谓继女,指配偶的另一方与其前配偶所生的女儿,张男和李女都是第一次婚姻,不存在前配偶的问题,张丽不是张男的继女,因而,从法律规定来看,张丽不是张男的法定继承人。

从情理来看,中国是一个深受儒教思想浸染的国度,基于血统产生的亲情构成每个人人伦的内涵之一,如果在抚养小孩成人之后却得知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对抚养人精神上的打击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认可被抚养人的法定继承人地位,明显与法理、人伦情义相悖。

综上,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有无抚养关系来判断法定继承人资格,存在事实抚养关系的被抚养人不一定是抚养人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判定只能根据继承法第10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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