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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亚琴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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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还没开始 继承人却过世 财产怎么分?
更新时间:2018-01-30


  生老病死在所难免,继承是每个家庭都可能面临的问题。继承还没开始,继承人就已经过世,财产该怎么分配?今天的两则案例将为您解析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1 儿子过世,就由孙子转继承

  李父与李母婚后购买了越秀区一套房屋,面积为40平方米,当时登记在李父名下,二人共生育了八个子女,分别为李一(男)、李二(女)、李三(女)、李四(男)、李五(女)、李六(女)、李七(男)和李八(男),其中李四与张一结婚,生育了儿子李小四和女儿李小五。李父于1989年2月死亡,李四与张一二人在李父死亡前已离婚,李母于1991年2月死亡,李平于2005年12月死亡。李父和李母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各继承人共同商讨,认为涉案房屋由七个子女和李四的两个子女共同继承,李四前妻张一由于已离婚不能作为继承人,两个外甥只能继承其父亲李四的份额。但常年居住在香港的李七不同意上述分配方案,也不配合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故其他继承人把李七和张一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时,李七和张一均未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审理,认定了上述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事实,且李三等人主张的继承分配份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在案证据查明了涉案房屋已于1990年经批准征用拆迁,因李三等人无证据证明回迁房屋的相关情况,故法院仅对原房屋的权益作为继承标的物进行分割处理。李父的配偶及父母均已死亡,故应由其子女继承,其中李平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可继承份额应由其女儿李小四、儿子李小四转继承。最终判决被继承人李父的房屋的权益由七个子女各继承八分之一,由李小四、儿子李小四各继承十六分之一。

  遗产分割前死亡可转继承

  上述案例中涉及继承中的“转继承”问题,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案例2 丈夫过世,妻子未获继承权

  陈**与妻子美**婚后生育了大儿子陈小成和八个女儿,陈小成于1978年与黄珍结为夫妻,没有生育子女,陈**与妻子生前于1951年从他人处买来越秀区一砖木结构的房子,陈**于1985年10月去世,房管局于1995年才核准登记上述房屋,产权人为陈**妻子美**一人,但美**于2011年11月去世,陈小成则于2008年去世。

  美**于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只是口头说房子各兄弟姐妹都有份。现各姐妹欲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协议好继承份额均等,无耐长期定居于香港的三妹不同意均分的方案,认为自己应该占有房屋产权的75%,故七姐妹和黄珍作为原告,起诉三妹至法院,要求法定继承涉案房屋。三妹经法庭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因在案的八姐妹均为美**的女儿,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但由于大儿子陈小成先于其母亲美**去世,且其没有任何子女,故配偶黄珍不符合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资格,依法不能继承涉案房屋。最终判决美**名下的越秀区天成路房屋由八个女儿继承,每人各占1/8产权份额。

  妻子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法官表示,上述案例涉及到法定继承中关于“代位继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因陈**婚后未生育故不存在代位继承。黄*仅以其为陈**的配偶且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没有收入和孩子而主张继承美**名下遗产份额不具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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