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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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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股权激励的股权回购问题
更新时间:2018-01-2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xx公司状告离职股东案",xx公司实施定增时,部分核心成员与公司签订履职协议,承诺:若非年龄,身体原因提前离职或辞职离开公司,股东须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按照提出辞职时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公司在职董事.而在2011年公司上市后,上市公司中有部分并非年龄和身体原因离开公司,涉嫌违反履职协议.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其中2人已与公司达成和解,2人经一审后执行了法院判决,还有一人则选择了上诉.省高院于2015年10月下达二审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名上诉股东也将以12,25元/股的价格,将所持190万股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5名在职董事.

本律师认为,此案的核心要职在于,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与员工做出类似的"荔枝退股"约定,在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员工须按约定转让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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