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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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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约财产纠纷的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下)
更新时间:2018-01-19

1、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彩礼”需返还吗?

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原则人法院应当支持。

同时,对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共同生活消费支出的彩礼,对即未办理结婚登记又未共同生活的,如有证据证实的,则不返还。而对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返还彩礼的比例。

刘律师提示:

(1)对于彩礼返还的问题,主要基于现实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给付材料的现象比较普遍,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其饭还的前提就是根据当地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否则就不存在相关返还的情况。

(2)法院对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财产用途去向、是否怀孕生子……,酌定返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缺乏统一裁量标准的情况下,各地法院酌定返还的比例也不尽一致。

2、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需返还吗?

根据现实司法审判出现的诸多情况,主要得出以下三方面的情况:

首先,对于已办理登记但事实未共同生活的原则是,彩礼应当返还,主要是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其次,对于办理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最后,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如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当事人再有彩礼返还的要求的,原则上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刘律师提示:

(1)对于已办理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有关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证据,否则需承当不被支持的风险。

(2)针对些偏远农村和经济落后的地方,司法实践中对于虽办理了结婚登记,单共同生活时间比较短,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并不能全额返还。

3、婚约财产纠纷中,关于一方“生活困难”如何理解?

根据法发【1993】32号第十九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因此,若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只要当事人能举证证实其在给付彩礼之后生活水准乌发维持当时最低生活水平的,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系因给付彩礼导致。如果当事人在给付彩礼之前已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则给付彩礼的行为必将加重生活困难的程度,其关于彩礼返还的请求,亦会得到审判机关的支持。

刘律师提示:

(1)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于彩礼会作出较高的证明标准,发言对此会从严审查,仅凭证人证言是难以对生活绝对困难作出认定,应当根据其他有关书面证据加以证实,如低保证明、经济收入证据、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的相关书面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2)同时,法院对于上述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情形的,可以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返还一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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