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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时定金、中介费如何处理
温显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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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363人
云南
主办律师
从业9年

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时候,出卖人应该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购房者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没买成房却被收了中介费。

  法律上对定金的界定?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规则被称为“定金罚则”。对于购房合同而言,定金双方指向的是房屋买卖的双方,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买卖双方能够按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定金是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

  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是否应收取费用?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房产中介作为居间服务的提供方自然有法律依据收取费用,但收取费用的前提是买房人和卖房人就房屋买卖订立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时,定金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在当前房地产行情剧烈变化的形势下,买卖房屋退定金的纠纷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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