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连市劳动局文件,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大劳险字[1996]239 号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 3 个月和 10 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 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 200%发给。
2、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自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发之日起执行) 大劳发[2007]138号
(八)企业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标准,按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月数和办法不变。
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大劳发〔2008〕85号
(1)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2)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按月领取的救济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72号)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70元。
5、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劳险字[1994]124号
第八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实行由职工个人申报,企业审查登记制度。职工填写《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同时交验其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供养关系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经企业审查,并填写《直系亲属供养关系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经企业审查,并填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以下分工进行审定:县(市)、区(不含市内四区)属企业,由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其它企业,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因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及划分有争议的,须报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九条 职工不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其供养亲属的有关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力。企业未执行本规定,导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关系漏办,由此影响职工养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由企业负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因故确需改变供养关系的,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并持《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原审定部门重新确定。
第十一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失业去供养条件时,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单位予以注销;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应报原审定的劳动行政部门注销,如不及时报告并继续领取待遇的,一经发现,追回其冒领的全部金额,并处于相同数额的罚款。
第十二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由企业负责管理。职工调动工作时,此卡转到调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