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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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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关于“模仿名人声音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探讨
更新时间:2017-12-29

现在配音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是存在感却极弱,对其权利方面的关注也极少;配音不单纯是自己独创内容的配音,即便是念别人的作品,也属于著作权范围。那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呢?擅自将其进行修改或者出售是否侵权?恶搞配音是否构成侵权?模仿名人声音用作商业宣传又是否侵权?

围绕这些问题,《检察日报》——《绿海副刊》的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就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绿海副刊》:配音音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赵虎律师:配音音频应该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配音的文字有可能构成一个作品,但是配音更像是对文字作品的表演所以不能单独成为一个作品。

《绿海副刊》:如果在配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音频修改、出售或挪作他用,是否构成侵权?

赵虎律师:尽管配音不构成作品,但是配音的人有表演权。其中有一项权利是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在这两项权利的前提下,复制配音人的表演,就应该经过配音人的同意,否则就会构成侵犯表演权。

《绿海副刊》:网络上流行的影视剧恶搞配音是否构成侵权?如侵权,侵犯的是哪一方的权利?

赵虎律师:恶搞配音会构成侵权,使用影视剧的图像片段已经侵犯影视剧著作权人的权利。那么修改别人的影视作品,更应该经过同意和许可。

《绿海副刊》:模仿名人声音做商业宣传是否构成侵权?如侵权,责任在哪一方?

赵虎律师:判断模仿名人的声音作商业宣传是否侵权其实是一个特别难的问题。现在没有声音权这项权利,所以要说构成侵权很难。另外,模仿名人的声音时除非在模仿的时候自称是某个名人,否则很难构成侵权。如果真说了这样的话,那么会构成侵犯姓名权。责任首先在广告客户,谁做的广告谁是责任人,同时模仿者也是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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