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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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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 买房人获双倍获赔
更新时间:2012-02-02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31日,家住某市的刘飞与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该开发商购买了建筑面积共110余平方米的两间商铺,刘飞于当日向开发商交清了购房款20万元。其实,刘飞购买的商铺中的一间,早在2003年8月已被开发商卖给了他人。2004年3月24日,开发商又将另一间也卖给了他人,现两间商铺都已被开发商办理了交付手续并过户到他人名下。刘飞向开发商交涉未果后,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开发商返还购房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20万元。某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与刘飞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后,分别将两间商铺给了卖给他人,现两商铺已被他人实际占有,并办理了产权证,导致刘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刘飞所交的购房款20万元,并按购房款赔偿刘飞20万元的损失。

律师点评: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九条中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开发商先行将一间商铺卖给他人后故意隐瞒事实又卖给刘飞,又将一间已卖给刘飞的商铺再行卖给第三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该文发表于2007年9月6日《河源日报》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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