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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形
更新时间:2017-12-19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5、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有条件的也可以开庭审理,换言之也并不是必须要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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