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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司法中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7-12-15

一、滥用职权司法中如何认定


(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滥用职权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二)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滥用职权。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行为,是滥用职权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


(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受贿。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滥用职权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的,则应依滥用职权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性质,如果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二、滥用职权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行为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是划分滥用职权与一般的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的界限。如果滥用职权行为仅仅造成了一般损失,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按照一般违法行为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党纪处分,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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