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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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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权利?
更新时间:2017-12-14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房屋的取得,主要按照房改政策从本单位购买公有住房即房改房,或者从市面上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房改房出售前基本上是本单位职工以低租金承租的房屋。根据房改政策,职工购买公有房屋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按照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一般住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由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原则,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财物的权属认定上,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明确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尽管该房屋是所在单位出租给个人居住,个人享有相应福利性待遇,但终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要该承租房屋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就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无论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谁的名下。所以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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