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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划分
更新时间:2017-12-01


作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李琳 王莹  发布时间:2015-12-17 10:19:22



    随着城市化进程步伐的迅速发展,私家车拥有量大幅上升,“顺风车”“拼车”开始在生活中流行起来。在某种意义上讲,“顺风车”、“拼车”不仅提高了资源环保利用率,缓解了交通压力,也缩短了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是,在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如何求偿、如何划分责任一直是困扰着拼车族的一个重要问题。


    拼车的法律责任具有两种:


   一种是“好意同乘”行为即无偿拼车,此时车主作为驾驶人,对乘客负有安全义务,同时乘车人是自愿和免费搭乘,可以酌情减轻车主的责任。


   一种是有偿拼车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又区分为营利性的有偿拼车和非营利性的有偿拼车行为。营利性有偿拼车,是私家车主以营利为目的搭载他人的行为,也即所谓的“黑车”,这种表面上是拼车,实际上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的,法律是不允许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将予以查处和惩罚。本文不再论述营利性拼车行为。在非营利性的有偿拼车中,车主只收取部分汽车运输成本费用,因此笔者认为此时的责任划分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并适当减轻原则以及与机动车方无过错时补偿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在无偿或非营利性的有偿拼车发生人身损害时,区分以下四种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第三方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与搭乘者两者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第二,车主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在此情况下,车主或司机作为车辆管理者,有义务保证搭乘人的人身安全,若搭乘人在拼车过程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到人身损害,车主或司机有义务对其进行赔偿。即使双方有约在前,车主或司机不承担责任,该约定也会因为违反合同法规定而无效。同时,如果搭乘人的人身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还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搭乘人可自由选择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由于搭乘者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搭乘者不能要求车主或是司机进行赔偿,因为车主和司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人身损害是由搭乘者自身造成,因此,车主和司机不承担赔偿义务。相反,如果车主在此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还可以要求搭乘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车主与搭乘者共同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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