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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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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怎么确定的?
更新时间:2017-11-30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怎样确定?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监护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法定监护,二是指定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人子女、其他近亲属等。


  一、法定监护


  【法律依据】


  《民法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


  1、由有关组织指定;


  2、由法院指定。


  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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