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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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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协议不尽父亲之责 法院依法变更抚养权
更新时间:2017-11-28

案情简介:

2016年,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生活费。然而,离婚后被告却不兑现自己的承诺,反而将儿子送给原告照看,对其不管不问,就连生活费也不给分文,至今已一年有余。原告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500元生活费,直至小孩成年。并表示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视。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登记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抚养,双方理应严格履行,尽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之责,王某不应违反约定将孩子送给张某照料。张某现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鉴于孩子自幼基本居住生活在张某娘家,日常由张某及其母亲照料且已成习惯,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相比较,张某比王某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被告居住生活在县城,抚养费应高于乡村,张某主张王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情合理。遂支持原告张某诉请。(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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