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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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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时效问题
更新时间:2008-03-05
一、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至于什么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诉讼时效规定

对于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在该规定的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仲裁裁决认为已过六十日时效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该起诉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就过了诉讼时效,该仲裁裁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其次,在十五日的诉讼时效期内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六十日也是诉讼时效,不仅对仲裁适用,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也同样是适用的。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当事人已超过六十日申诉期限,当事人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劳动法》的六十日诉讼时效,而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的两年诉讼时效。这就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就已经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的仲裁时效,即使其不服并在十五日的诉讼时效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还将会面临着因超过六十日时效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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