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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更新时间:2017-11-27

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其人身自由受到羁押,无法正常与外界沟通,跟不能自己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为其辩护,一般应当由其亲友为其聘请辩护律师,但是对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非常模糊,不甚了解,笔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及自身办案经验与实务,谈一下自己的看法;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6条、37条、第40条、47条、159条、第160条等规定,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限制作出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要充分主要以下几项权利: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2、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即犯罪嫌疑人因何罪嫌疑,侦查机关应当告知;3、为羁押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有权提出书面意见;4、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5、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6、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7、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8、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9、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10、侦查机关将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同时,鉴于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的特殊性,由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尚未查清,证据尚未收集完备,为防止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受到影响或者阻碍,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介入诉讼活动进行了必要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3、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4、辩护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5、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不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6、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7、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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