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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晓敏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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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 婚内共同债务仍要归还
更新时间:2017-11-27

夫妻离婚时,如果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男方一人归还,那么女方还要承担还款责任吗?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已离婚的两名被告共同归还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30万元。

2017年1月,沈某及其妻子王某向罗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沈某和王某均在借条上签了字。同年2月,罗某起诉要求沈某及王某归还该笔借款。

  开庭当天,沈某没有到庭。王某承认借条上的名字确实是自己签的,但辩称这笔借款是在她和沈某分居期间所借,是沈某要求自己作为见证人签名的,说不签就不和她离婚。同时王某还陈述,2017年2月其与沈某离婚时,沈某承诺所有的债务均由沈某一人承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此也进行了明确约定。所以王某认为她不应当承担这笔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王某在借条上以借款人身份签名,却认为自己为借款见证人,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认定被告王某系借款人。被告王某表示其与被告沈某已协议离婚,且约定债务由被告沈某承担,本案债务应当由被告沈某承担,但二被告离婚时关于债务的约定属于其二人内部约定,对原告不当然具有约束力。本案借款系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所借,故被告王某认为本案债务应由被告沈某一人承担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沈某、王某共同归还原告罗某借款30万元。

2017年1月,沈某及其妻子王某向罗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沈某和王某均在借条上签了字。同年2月,罗某起诉要求沈某及王某归还该笔借款。

  开庭当天,沈某没有到庭。王某承认借条上的名字确实是自己签的,但辩称这笔借款是在她和沈某分居期间所借,是沈某要求自己作为见证人签名的,说不签就不和她离婚。同时王某还陈述,2017年2月其与沈某离婚时,沈某承诺所有的债务均由沈某一人承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此也进行了明确约定。所以王某认为她不应当承担这笔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王某在借条上以借款人身份签名,却认为自己为借款见证人,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认定被告王某系借款人。被告王某表示其与被告沈某已协议离婚,且约定债务由被告沈某承担,本案债务应当由被告沈某承担,但二被告离婚时关于债务的约定属于其二人内部约定,对原告不当然具有约束力。本案借款系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所借,故被告王某认为本案债务应由被告沈某一人承担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沈某、王某共同归还原告罗某借款30万元。

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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