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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琬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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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导致财产争议 可否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放弃无效
更新时间:2017-11-27

导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当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时,另一方可否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放弃无效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问题

李某(女方)与王某(男方)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现李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诉争房屋。该诉争房屋原系王某父亲于1999年购买,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王某父亲名下。王某母亲于2008年去世,王某父亲于2013年去世。王某母亲去世后未留有遗嘱,遗产未进行分割,2012年3月,王某表示放弃继承其母亲遗产,并由北京市某公证处进行公证。2012年5月,王某父亲进行遗嘱公证,将其诉争房屋留给王某作为王某的个人财产。李某认为,王某父母均在其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王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诉争房产,诉争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放弃对其母亲遗产的继承权,后又继承其父遗产获得诉争房屋产权,属单方对继承所得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恶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诉争房屋。

法院判决: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对方不能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该行为无效

诉争房屋系王某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母亲去世后,王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放弃诉争房屋的继承权,并不影响原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履行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的遗产为期待利益,而非实际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王某放弃对其母亲遗产的继承权应属合法有效。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时,另一方可否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放弃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知,除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换而言之,放弃继承遗产系继承人的法定权利,该权利系专属性的人身权利。只有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未放弃继承的,继承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该财产自始未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他方不能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该行为无效。

以上就是对“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时,另一方可否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放弃无效?”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婚姻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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