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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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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的类型及法律适用
更新时间:2012-01-30

我国合同法制度中,表见代理制度体现了我国合同法对交易安全的关注和保护,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过错原则,同时亦适应了民法对权益的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向的发展趋势。

一、表见代理的类型

1.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面现象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是本人自己的行为表明授予他人代理权,或知道他人愿为其代理人而本人不作否认表示,从而产生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但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者可得而知者,不属于这种情况。

具体表现在:(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即对表面现象有积极作为的主观态度

2.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授权表象之表见代理

3.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授权表象之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包括

1.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2.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应属责任赔偿关系

3.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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