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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律师
安徽-蚌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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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案例
更新时间:2013-11-23

案情简介:2010年10月11日,患者母亲入住被告妇产科待产。10月14日上午10时许,产钳助产下,生下一子即患者(原告)。由于被告接生前未充分评估产妇身体情况、产钳助娩时机不当、未充分评估肩难产可能性,分娩过程中,使原告右臂丛神经损伤受到严重损伤。后经上海市儿童医院诊断,原告为“右侧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上海市儿童医院为原告实施了“右臂从神经探查修复术(神经移植神经移位术)”。据手术医师胡教授术后告知:“患儿的臂丛神经,颈部C7、7、8三根大神经已被连根拔起,只有一个T1神经部分相连,其余神经已完全脱落,这属于较严重的产伤,较暴力的产钳助产”。术后,原告在该院及珠海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了康复治疗。至今,原告仍在治疗之中,但仍无明显好转。

受原告父母委托,本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被告医院。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正在审理过程中。以下是该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内容。



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委托单位:医患双方
委托事项: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现有材料进行鉴定,该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若构成,请确定级别及责任程度。
争议要点:患方:1、婴儿出生时院方使用产钳助产,造成了婴儿右臂丛神经严重拉断,对其事实完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婴儿出生后,院方一直未对其诊断出的右臂丛神经产伤做出任何治疗方案,只是建议其回家自行观察,对拖延患儿病情负有延误最佳治疗时期的责任。
医方:我院对该患者各项诊疗护理措施符合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我院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患者的损害后果与我院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患方提供的材料:1、病情陈述词7份;2、患者及其母亲住院病历复印件各1份;3、珠海市妇幼保健院门诊病历原件1份;4、上海市儿童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7份。
医方提供的材料:1、患者母亲诊疗经过答辩状7份;2、患者母亲住院病历原件1份;3、患者住院病历原件1份。
有关调查材料:医疗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及相关医生资格证\\执业证2份,等等。
诊疗概要:略。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本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于2011年10月18日接受医患双方委托,蚌埠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后,发出受理通知及提交鉴定材料通知书,2011年11月1日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鉴定材料经审核及医患双方认定后,通知医患双方于2011年11月3日随即抽取鉴定专家。根据本病例所涉及的专业,确定鉴定专家组由妇产科和骨科专业组成。征求医患双方意见,双方对专业学科组成均予认可。按规定程序回避专家后,随机抽取妇产科专业专家4名,骨科专业专家3名组成鉴定专家组。抽取的结果由三方确认签字后,医学会保存备查。并通知医患双方召开鉴定会时间,落实专家参加鉴定会。并向专家送达鉴定材料及会议通知。
2011年11月15日上午8时在本市卫生局会议室召开鉴定会,鉴定专家组正选专家5名(备选专家2名)准时参加会议。鉴定会前预备会由医学会的负责同志主持,在宣布注意事项及会议程序后,推选出专家组组长。鉴定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医方3名、患方3名参加会议,先由患方陈述,再由医方答辩,专家组对医患双方进行提问并对患儿进行现场医学检查,在问及医患双方无内容再作补充后,请医患双方退场。
专家组对本病案的全过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及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及规程,进行了客观分析和充分讨论,然后进行合议,形成合议初稿,再度向各位专家通报,最后形成鉴定结论。
分析意见:1、产妇持续性枕横位,医方未做骨盆内测量以充分评估有骨盆狭窄的可能;2、产妇第二产程1小时,先露棘下2cm时,采取产钳助产,存在产钳助产时机选择不当;3、施行中位产钳没有充分评估肩难产可能,未告知有替代分娩方式,存在告知不全;4、现场检查:患儿神清,检查合作,检查三角肌肌力II-III级,肱三头肌肌力III-IV级,肱二头肌肌力II-III级,肘以下0-I级;5、出现右臂丛神经损伤后,保守治疗观察是合理的,根据治疗情况看,不存在延误诊治的事实;6、医方过失医疗行为造成患儿右臂丛神经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7.医学建议:患儿右上肢继续康复治疗。
鉴定结论: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第四条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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