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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后可以反悔吗?
更新时间:2017-11-21

咨询:我的父母前些年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依法由我与哥哥继承,我到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公证,房产由哥哥一人继承,目前房屋仍未过户到哥哥名下。因为某些原因,现在我不想放弃继承该房产的权利,我可以申请撤销放弃继承权公证吗?

律师解答:放弃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我国法律规定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公证书是不能随意撤销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根据你的陈述,公证处依据你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自公证处签发之日起即生效,不存在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情形,是不能撤销的。

但是,如果确有需要,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准备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在你的哥哥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再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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