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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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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法律概念
更新时间:2017-11-17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假释是使犯罪分子提前回到社会上,因此,必须附加一定的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容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适用假释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限制。"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2、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相同,同时,刑法也明确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4、对假释犯的监督及处理。被假释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相关法规: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被假释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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