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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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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人类文明的女神
更新时间:2011-04-17
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著作权法》至今已18年了,18年来国务院又相继公布了配套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上述法律法规的立法技术上来看,是比较先进、科学的,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比较而言,并不落后;从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来看,是较落后的。近几年来,本人专注于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侵权纠纷,先后承办了30余宗案件,大多数都是做为著作权人的代理人,都以胜诉为结果,但是有以下两点感言:
一、 法院的判决获陪金额偏底,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不够。
二、 对律师代理费由侵权人买单执行不够重视。
上个世纪70年代,我读的小学的时候听说过这么一句话,“鲁迅先生说,偷书不算偷是拿”。在中国几千年以来的传统文化里面对知识的传播上主要是停留在道德层面和社会效益方面,而严重忽略了个人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及转让收益等,我以为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在实施中的文化习惯障碍。这个问题不会短时间得到解决。
在我承办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的实际案例中,有这么一个有趣的案子:甲是深圳的著作权人,早几年出版了两部《深圳豪宅》图文并茂的书,乙是海南的某房地产公司,乙为了售楼,未经甲许可,在售楼宣传册上、楼房现场广告牌上、国内几次大型房地产博览会上,数次重复使用了甲的精美图片。甲发现后去函要求乙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乙收到此函后立即给甲回函,回函的标题是《警告》,回函的内容称甲敲诈乙,并要报警。
这个房地产大亨就是这样对待我们的著作权人。我以为,在大亨的脑子里,我的楼房是一砖一瓦盖起来的,是实实在在付出了钱的,而我用你书上的几张图片不碍什么大事,你居然要我掏钱?!大亨就没有想一想,知识也是财富,别人的图片也是劳动成果。试想,我把你的楼盘无偿使用若干年,你有何感想。
著作权法是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女神,是著作权人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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