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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执法的春天(浅谈刑、民、行政三大诉讼法)
更新时间:2011-04-17

科学执法的春天(浅谈刑、民、行政三大诉讼法)

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准;重实体法、轻程序法是中国执法落后的现状。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走科学执法的路子,如果忽略了执法的科学性,就会造成“严而不准”,也就等于不严。

严格的讲法官、检查官、警察、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所办的案件不叫“法律纠纷”,应叫“事实纠纷”,也就是说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以事实为核心,当然法律上的争议在某些案件上占有首要位置,例如,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能否构成合同法上的合同,但是要解决这些纠纷必须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基础。有些美国学者曾建议把英文中的“法律诉讼”(LAWSUIT)一词改为“事实诉讼”(FACTSUIT)。

案件事实是指去查明发生在过去的事件,也就是说,都是“现代历史”,我们做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就是从事现代史的工作者。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都有“证据”的专章规定以及完成取证的其他法律规定,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工作手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证据法落后,司法人员和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常常忽略某些证据规则,带有随意性。有的法官把调查取证看成是公安机关、律师及当事人的事情,法官只要能准确使用法律就行了。因此,他们在办案时把主要精力放在法律问题上。在我做律师14年自己亲历承办的案件中,很多错案的发生不是因为适用法律错误,而是认定事实错误。
其实,很多律师干了若干年就是不重视证据调查工作,他们认为律师的“本领”在于熟知各种法律和规定,去钻法律“空子”。甚至个别律师的“主要技能”就是用当事人的钱去建立各种“关系”。这些都是执法落后的表现。

重视证据调查是律师和执法人员应具备的基本功之一。

提高执法的科学性以 *** 总书记提出的构筑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是一致的,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必须强调把案件事实放在首位,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证据调查、质证,以便还原案件事实的历史,从而作出公正准确的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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