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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英华律师
江西-景德镇
从业6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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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应付逾期利息(原创)
更新时间:2018-01-26

拖欠工程款应付逾期利息(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2010年1月,原告某建筑公司和被告某新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x洁净厂房工程,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价款暂定为伍佰捌拾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预付工程备料款;承包人提交了工程竣工结算和审核通过后的竣工资料,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竣工决算审计完毕后,发包人应当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5%;按审计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相应保修期满后14天内付清。原告按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并通过了被告验收。2011年6月30日,被告聘请的相关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定,制作了《工程结算审定单》并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本合同工程审定总价为6939693.72元。依照合同约定,截至2011年6月30日,被告应付工程款为审定总价的95%计6592700元,并在保修期满后14天即2012年12月2日前付清质量保修金346900元。但被告时至今日,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90000元,尚欠原告2449693.72元工程款没有支付。此外,尚有原告代购门锁、门款17906.9元被告没有支付。被告合计欠款总额为2467600.62元。

为此,原告因被告拖欠工程款一事,聘请沈英华律师为代理人,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467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82200元(计算至起诉日)。

被告可能是自知理亏,在签收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没有出庭应诉、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法院已经依法缺席开庭并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签收了判决书,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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