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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抵债、易货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更新时间:2017-11-01

贩卖毒品就是指明知是毒品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行为。然而,在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毒品”的行为该如何去理解呢?如果是毒品抵债、易货行为又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呢?那么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意见分歧:

1、有人认为,贩卖毒品表现为非法转手倒卖毒品或者销售自制毒品行为

2、也有人认为,所谓贩卖其实质是有偿转让,包括买卖与交换,不管是先买后卖,还是先卖后买,也不论是批发还是零售

3、还有人认为,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行为包括两种,一是非法销售毒品;二是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对于“贩卖”、“销售”如何界定其含义?从字面上理解,《现代汉语词典》将“贩卖解释为“商人买进货物,再卖出以获取利润”;将“销售”解释为“卖出商品”。以此我们似乎难以作出符合性的判断。贩卖毒品罪惩治的是毒品流通领域内的犯罪,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贩卖方式是行为人买入毒品后转手卖出,从中牟利,即“转手倒卖”。但对下列情形,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也都明确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二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的;三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四是上述单位和个人明知对方是贩卖毒品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五自己制造毒品后用于销售的;六将父辈、祖辈遗留下的毒品向他人出卖牟利的。

综上,从实质上而言,贩卖的本质就是一种有偿的转让行为,即毒品交易存在对价,但这种对价的体现形式,不应仅仅局限于金钱,也可以是以毒品易货,或是以毒品抵债,或是以毒品冲抵他人宾馆开房房费等,因为这些转让形式实际上均属于有偿转让,转让人都通过国家法律禁止的不法行为取得经济上的利益,毒品都流入了社会,其社会危害与典型的换取金钱的贩卖行为在法益侵害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应当成立贩卖毒品行为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罗小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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