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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2017-10-29


绑架,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979年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此罪名绑架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3款规定了“绑架勒索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和补充,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绑架”。

刑法第239条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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