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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要赔偿
更新时间:2018-02-12

中介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要赔偿

谢逸生/文

[当事人]

原告:罗X宇 职业:公司职员

被告:欣X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2008年夏,罗X宇在欣X居置业公司的推荐下,与蔡X华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总价40万元。罗、蔡签订合同后,罗X宇即向蔡X华支付首期房款10万元。并向欣X居中介公司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中介佣金4000元。签订合同过一个星期后,罗X宇到房产局核查发现其购买的该套房子已经在半个月前卖出,于是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蔡X华此前所称“系受他人委托卖房,持有经公证的委托书”纯属编造,涉争房屋系其与他人共有,已经卖出去了。现在已无房可卖,编造虚假公证书卖房,构成诈骗罪予以逮捕。罗X宇认为欣X居置业公司在提供专业的居间服务时,没有尽到审核和调查义务,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10万元,欣X居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中介只是提供交易机会,房屋买卖合同是罗与蔡签订,房款也没有进入欣X公司,故不同意赔偿。

[争议焦点]在二手房买卖中,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有重大瑕疵、缺陷,导致一方遭遇欺诈受到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房屋买卖风险防范律师谢逸生认为:居间人收取居间活动的报酬不菲,如本案的中介佣金是购房合同总金额的1%,故此类居间服务不仅仅是简单地带客人去看看房那么简单,重要的是要为买卖双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对相对人的信用状态,交易标的物的存续状态,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所购房屋的瑕疵都应当如实报告,还要斡旋于双方,促成交易代办产权登记,银行贷款事宜。本案的欣X居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尽到一个居间人应尽的义务,对房子是否存在一房二卖、公证书是否伪造没有尽力去调查,作为专业的地产中介公司,收了总房价1%不菲的居间报酬,就带客人去看一下房就算完事,导致买房人被诈骗,实属严重失职,理应赔偿。

[法院裁判]采纳谢逸生律师的观点,欣X居置业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0万元范围内就案外人蔡X华刑事退赔不足部分对罗X宇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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