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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律师
江西-宜春
从业9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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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未过户但已付清全款的房屋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7-10-25

案情简介:2015年8月14日,A和B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A以395000元人民币购买B所有的涉诉房屋。A于当日当着中介的面向B支付定金20000元,于2015年8月26日再次通过中介转账310000元、支付现金65000元给B,同日A接收房屋,即A已经付清房款,并从2015年8月26日开始实际占有上述房屋。但两天后上述房屋就被法院查封,因此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C系其诉D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B系被执行人(B、D之前存在婚姻关系),在执行程序中C申请法院对A拥有所有权的涉诉房屋申请执行,A于2015年11月9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但法院裁定驳回A的异议申请。故A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涉诉房屋属于其所有并解除查封等措施。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中,A提供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收条》、《收据》、《收条说明》等证据,这些证据证明的事实互相之间并不矛盾,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据链证明的事实与其陈述的事实相吻合,故A与B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A应为本案涉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A诉请要求停止对涉诉房屋的执行并要求确认其对涉诉房屋享有所有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案件评析:A在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即被法院查封,但A在法院查封之前就已经付清了购房款且实际占有房屋,不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A首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后及时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查明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A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个案例告诉我们,当事人在购买房屋前,要充分了解房屋产权是否明确、是否存在纠纷,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且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非因买方原因造成不能过户卖方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采取正确途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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