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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肖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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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不当致事故 造成损害需赔偿
更新时间:2017-10-20

马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停在路边的车会导致交通事故,自己也需为此承担责任。10月16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涉及停车不当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件。

  2015年8月4日,张某驾驶拖拉机行驶至一村镇路段时,因马某的轿车停靠在路边,张某为绕开此车,碰撞到骑电动车的李某,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操作不慎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临时停靠车辆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的伤情治疗稳定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6年11月30日,李某将张某、马某以及其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9035.4元。之后,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8月15日,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定李某的伤情不构成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机动车因绕行马某停靠在路边的轿车,撞到李某驾驶的两轮电瓶车,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侵害了李某的健康权、财产权。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法应按70%和30%的比例向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且两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相同,故两公司应分别承担50%的责任。旌德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和马某分别赔偿李某420元、180元,两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李某240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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